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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七百二十一章 许炫富诏 (1 / 4)

第一千七百二十一章许炫富诏

癸丑,降诏恤刑:“方夏暑时,动植之类皆以遂其长养,而吾民触禁抵法,系缚囹圄。其深文之吏,或不能体朕钦恤之意,因循延蔓,久不为决,干阴阳之和,非细故也。

其诏天下官司之长,敬若时令,哀矜庶狱,以丕应朕志。”

大理寺卿毕仲衍上奏,《宋刑统条法事类》编造完毕,上呈御览。

此书编目仔细明白,门类齐全,体现出了专业性,让天下官员做到了有法有例有调整空间,相比之前凌乱不堪,堆房架屋,相互抵牾的法令判例,真正做到了纲举目张。

而且该书前头还有一个《总序》,声明了大宋文明治国的渊源,法律体系形成的由来,以及立法的目的。

这个总序,描述了不少关于国格、国家属性和以仁治国,以仁立法等理念性纲宪性的东西,在苏油的眼里,这是比内容还要重要的部分,已经具备了《宪法》的雏形。

赵煦大喜,命刊行天下州县,作为地方理刑的必备工具书。

毕仲游也上奏:“刑部、大理寺诸狱皆置气楼、凉窗,设浆饮,荐席,罪人以时沐浴,食物常令温暖。遇寒量支柴炭,贫者假以衣物。其枷杻,暑月五日一濯。有狱州、县当职官,半年一次躬行检视修葺,务令坚固。”

从之。

戊午,御史中丞李之纯言:“臣僚上言,乞严立制度,以绝奢僭之源;杜绝邪侈,以成风俗之厚。

至于闾巷庶人,服锦绮,佩珠玑,屋室宏丽,器用僭越,皆可禁止。

诏令礼部将见行条贯行下。按嘉佑敕,犹有品官民庶装饱逝珠之法,至熙宁、元佑编敕即行删去。

窃以承平日久,风俗恬嬉,以华丽相高,而法禁纵弛,至於闾阎下贱,莫不僭踰,以逞私欲。

商贾贩易,获利日厚,则彼方采取,其数日增,最为残物害人、浮侈踰僭之甚者。

独无其法,何以示民?

愿降明诏,禁广南东、西路人户采珠,官私不得收买,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,抽解一二分入官外,其余卖与民间。

欲乞如国初之制,复行禁榷珠,其抽解之外,尽数中卖入官,以备乘舆宫掖之用。

申行法禁,命妇、品官、大姓、良家许依旧制装饰者,令欲官买,杂户不得服用。

以广好生之德,而使民知贵贱之别,莫敢踰僭。

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,浮侈尤甚,而条贯止禁销金。

其镂金、贴金之类,皆是糜坏至宝,僭拟宫掖,往年条禁甚多,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。”

赵煦对此不以为然,下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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