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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 复杂性 (1 / 4)

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复杂性

马主史学家关于奴隶社会的定义,是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,可以买卖,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,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,无报酬,且无人身自由。

一个人类社会中,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,这样的社会,就叫奴隶社会。

而“封建社会”,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,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。

但是事情落在华夏,那就变得很复杂。

封建,到周代就已经非常完备,但是华夏大一统的国家疆域广袤,各个地方的发展差异很大,从来就没有广泛同步过。

就拿秦代来说,秦开南海、筑长城的人数,其实依旧多到形成了阶层甚至阶级,但那些人的身份却都不是良人,也就是说不是自由民,而是“诸尝逋亡人、赘婿、贾人为兵”。

这里的“尝逋亡人”,就是欠国家税收的流民野人,“赘婿”与后世含义也完全不同,其实是奴隶或者奴隶家生子,“贾人”也不是什么正经商人,而是没有土地依存的“无产者”。

秦国对于这些人是极其残酷的,甚至有法令要求将领们尽量让他们死去,根本没有当做人看。

从这个方面来看,秦国的边地和内地,毫无疑问是两种马主社会形态,而且两者相辅相成,同样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汉代其实也是如此,《汉书·严助传》记载:“岁比不登,民待卖爵、赘子以接衣食。”

曹魏学者如淳还曾作注:“淮南俗,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为‘赘子’,三年不能赎,遂为奴婢。”

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为‘赘子’,三年不能拿钱赎回,就成为永久的奴婢。

有战争的时候,这些人是首先消耗掉的炮灰,《汉书·武帝纪》记载汉武帝天汉四年“发天子七科谪及勇敢士”前往朔方征战。

所谓“七科”,依次为:“吏有罪一,亡命二,赘婿三,贾人四,故有市籍五,父母有市籍六,大父母有市籍七”。

罪官排第一,逃犯排第二,奴隶籍排在第三。

著名的卫青起初其实就是奴隶,卫青跟随别人来到甘泉宫,一位囚徒看到他的相貌后说:“这是贵人的面相啊,官至封侯。”

卫青笑道:“我身为人奴之子,只求免遭笞骂,已是万幸,哪里谈得上立功封侯呢?”

也就是说,即使是到了汉代,奴隶一样普遍性的存在。

到了唐代,则有了口分田。口分田就是国家土地在男丁出身之后分配给男丁使用,死后收回归国家重新分配的田亩制度。

到了宋代,有了官田。官田就是属于国家,交给老百姓栽种,收成后让百姓缴纳租子的田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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