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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五章 蜀人谋合作 (1 / 3)

条件,这个苏小也倒是挺有意思,他当自己是谁了,王旁站住脚步:“苏公子,你如果觉得这府宅哪里需要修缮,就和陆管家说明,能办则办,若办不到就只好请苏公子另觅良宅了。”

“在下所说条件并非府宅修缮,而是想同王公子谈一桩生意。”

好大的口气,王旁转过神看着苏小,这苏小年纪不过十七八,竟然如此大的口气來和王旁谈生意,王旁不由上下端详这个苏小,一个十七八岁毛片子丫头,要不是王旁这几日正好料理月下下葬之事,也不会留给这丫头三日不与旁人看府宅的机会,

苏小见王旁看着自己,从王旁的脸上竟看不出任何表情,难道王旁不是生意人,为何说到生意的事,王旁这么淡然,也许是他不信自己能买下这宅,能和他來谈生意,苏小想到此从怀中掏出一叠银票铰子放在桌上:“这些银票可兑二百两金,若今日可立好契,我便‘输钱’,到时候还要烦劳公子同我一同到官府印契,不过,在此之前请王公子将‘问账’给我看看。”

王旁买过几次地,总算这些术语难不倒他,宋太祖时期有明文规定:“凡典卖、倚当物业,先问房亲,房亲不买,次问四邻,四邻不要,他人并得交易。”卖方在卖房之前,要得到家人和族人以及邻居的首肯,,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允许,正规的做法是“以帐取问”,即业主需拿一小本子列个“问帐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,并写明业主想卖房的理由,以及想卖多少钱,然后,先交给家人和族人,询问这些人是否愿意买业主的房,如果他们都不愿意买,业主需再去找各位邻居,询问他们是否愿意购买,最后,当“问帐”上密密麻麻列满上述人员的签名时,业主才有权把房子卖给他人,否则就是违法,族人、四邻就有权利去举报,倘若其中一个人拒签,该房子就不得卖予他人,但拒签也必须说明理由,譬如业主败坏家财、业主卖房子有违祖训、业主损害了相关人员的优先购买权、四邻不愿意街坊换陌生人等等,如果进入诉讼程序,这些理由一般都能得到“法官”的认可,可以想象,一个宋朝人不管平时有多神气,到了卖房的时候对族人和邻居都必须点头哈腰,以便得到他们的签字,

过了“遍问亲邻”这一关,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,按照文件的规定,买卖双方要去县衙购买一张“定贴”,起草一份合同,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,再购买几份“正契”,才能正式签订合同,

“正契”一式四份:一份买方持有,一份卖方持有,一份交县衙审批,一份留商税院备案,“商税院”是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,类似现在的国税局,商税院一般不设在县城,契税常常由县衙代收,更多的时候是由“房牙”代劳,“房牙”既是中介,又是担保,既是估价师,又是登记代理人,同时还兼任税务稽察,“房牙”的工作并不是无偿的,必须要向他们缴付佣金,如果沒有特殊约定,佣金一般都是卖方來出,

像其他所有帝制时代一样,宋朝也沒有房产证,需要待四份合同都盖了章之后,其中的一份就作为买方对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据,盖章与否,对买方來讲很关键,同样一份合同,不盖章叫“白契”,盖了章叫“赤契”(明清两代改叫“红契”),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,但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一张,比如,业主刚买了套房,还沒住进去,就被别人给占有,此时如果业主拿着白契去告状,“法官”不但不支持业主,还要沒收业主的房子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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